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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第四章 附 则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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