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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房地产,由于经营者应执行政府定价,所以,估价结果应以政府定价为准。如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成本价就属于政府定价。
政府对价格的干预,还有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最高限价是试图规定一个对房地产可以收取的最高价格;最低限价又称最低保护价,是试图规定一个对房地产可以收取的最低价格。因此,对有最高限价的房地产,估价结果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对有最低限价的房地产,估价结果不得低于其最低限价。
政府对价格的干预还有规定成本构成或利润率等,如规定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对于这类房地产,估价也应依据这些规定进行。
2.3.3.6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的几种价格。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都是一种评估价值。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的某一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于某一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它是该类土地在该区域的标准指导价格。
目前房屋重置价格可理解为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不同档次或等级的房屋,在某一基准日期建设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如果有了这种房屋重置价格,实际估价中估价对象房屋或建筑物的价格,可以通过这种房屋重置价格的比较调整来求取。
2.3.3.7土地价格、建筑物价格和房地价格
土地价格、建筑物价格和房地价格,是一组按照房地产的存在形态来划分的价格。房地产的存在形态有土地、建筑物、房地三种,房地产的价格因此有土地价格、建筑物价格和房地价格之分。
(1)土地价格土地价格简称地价,如果是一块无建筑物的空地,此价格即指该块土地的价格;如果是一块有建筑物的土地,此价格是指该宗房地产中土地部分的价格,不含建筑物的价格。
同一块土地,在估价时考虑(或在特殊情况下假设)其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和平整程度等的不同,俗称“生熟”程度不同,会有不同的价格。土地的“生熟”程度主要有如下5种:①未完成征收补偿的集体土地,取得该土地后还需要支付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②已完成征收补偿安置但未完成“三通一平”或以上开发的土地;③已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和“三通一平”或以上开发的土地,如已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和“七通一平”的土地;④未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国有土地,取得该土地后还需要支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费用;⑤已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