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修缮行为,提高居民住房质量,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旧房屋修缮是指对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危旧住房(含农民居住房),在不超出原有面积,保持原有层数、结构、总高度,利用原同类材料且房屋外形保持原状的前提下进行维护的行为。严格保护老建筑、风貌建筑和文物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房屋,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