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修缮情形,房屋所有人或取得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的使用人(以下简称修缮人)在征得四邻的书面同意后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到居住地居(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书,居(村)委会在修缮房屋所在地公示5天。无异议的,经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
(二)街道(乡、镇)收到居(村)委会签署同意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所在地的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昌江区范围内同时会同区建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房屋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六条修缮人凭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反映房屋现状的内、外部照片和同意修缮的意见等材料,提出拟修缮项目一式五份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规划局联合审批。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规划局联合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规划局联合审批同意修缮的,修缮申报材料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规划局各留存一份,由修缮人交一份到所在地的市城管行政执法分局备案,一份交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居(村)委会将修缮项目在拟修缮的房屋旁公示3天后,余下的一份由修缮人实施修缮使用。
第八条对以下房屋的修缮,市规划局应当会同市文物局进行审批。修缮过程中应当接受市文物局的监督、指导,应当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并应当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
(一)北至观音阁,西临昌江河,南至小港嘴,东至马鞍山范围内的房屋;
(二)昌江及其沿岸景观视线走廊范围内的房屋;
(三)湖田古窑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
(四)枫树山陶瓷古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
(五)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房屋;
(六)具有文物价值的古窑址、古井、石刻、古栅门的房屋;
(七)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内的房屋;
(八)三闾庙、彭家弄、葡萄架、富强上弄、陈家弄、刘家弄六个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房屋;
(九)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房屋。
第九条属于火烧房、水毁房、D类危房的由政府组织迁出,土地、房屋依法进行补偿后,市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土地收储。
政府组织迁出的住户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解决廉租房,符合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解决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政府组织迁出的住户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可以按《景德镇市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