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修缮或违规擅自修缮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分)局依法责令停止修缮,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在房屋修缮审批管理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乐平市、浮梁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局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和监管细则。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补偿和收储细则。
第二十条商品房的修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