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建设,配合参与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保障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二)根据曲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人民防空战备建设需要,提出曲靖市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组织编制曲靖市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城市人民防空防护规划。
(三)拟订曲靖市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
(四)组织编制(修订)市本级战时防空袭方案和保障计划,组织指导城市人民防空袭演习、演练和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工作
(五)负责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防空地下室拆除审批,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面积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并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人防工程维护与管理,推进和指导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提供城市服务。
(六)负责人民防空防灾“两防一体化”建设、人防信息化建设,承担全市人民防空信息系统、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曲靖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拆除审批。
(七)负责市级人民防空指挥所(基本指挥所、机动指挥所、预备指挥所)、人民防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组织协调疏散地域建设。
(八)组织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划,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措施、应急方案并监督实施。
(九)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
(十)负责市本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和人民防空经费管理,依法收缴和管理人防易地建设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十一)指导县(市)区编制(修订)战时防空袭方案和保障计划、开展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和技术管理,以及人民防空指挥所、人民防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
(十二)承办曲靖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