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投资占总投资80%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党政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自筹投资、上级政府部门补助投资、财政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外国政府赠款视为政府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由市代建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方式。代建期间代建管理中心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同时,积极培育社会代建中介机构,市场条件具备后,应逐步建立公开招标选择代建机构的机制和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代建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劳教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代建中心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