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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七章 回避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四条 监督、协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 (四)本人的近亲属在将要选择的相关类专业机构工作的; (五)向本案的当事人推荐专业机构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进行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四条 监督、协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

(四)本人的近亲属在将要选择的相关类专业机构工作的;

(五)向本案的当事人推荐专业机构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进行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五条 监督、协调员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六条 发现专业机构有需要回避的情形时,监督、协调员应向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提出重新选择专业机构的建议,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重新选择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的承办人员有回避情形的,监督、协调员应当要求专业机构更换承办人员。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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