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公司成立、股款缴清后,股东资格地位之取得,就无须向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成立后,在正常经营期间,谈股东的有限责任抑或无限责任没有丝毫意义。只有当股东非法操纵公司,将公司视为“另一个自我”,导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或者当公司解散破产时,谈股东的责任包括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才有意义。正基于此,我们认为,股东的有限责任纯属一个经济学概念,仅指股东的有限投资风险。从严格的法律概念而言,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称为“股东的无责任原则”似乎更为妥当。[7](P50)所谓股东的无责任原则是指在一般情形下,出资人或认股人缴纳出资或股款成为股东后,对于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均不负任何法律义务或责任。为照顾传统的提法,本文仍沿袭“股东有限责任”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