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拟订全市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城市绿化等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指导建立统一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牵头负责对跨区域或重大城市管理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四)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等工作。负责城市供气供热、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性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实施。
(六)依照权限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相关审批、监管工作。
(七)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安全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工作。
(八)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相关费用的收缴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订管理权限内依法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