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负责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工作(但划出职能相应监督检查工作除外)
(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编制、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完成报批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城市、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组织或会同专业部门编制各类专业规划及主要市政设施规划;负责其他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包括区内城市公园、城市雕塑、灯光夜景及重点地区街景等)、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以及县域内村镇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对城乡规划区内的规划实施实行集中管理,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在城乡规划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审查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或核定规划条件;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审查和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依法组织本县范围内各类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含许可)的公示、公布与论证、听证。
(四)负责对全县规划设计、城市勘测工作的管理和用地界址放线、验线工作,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城市设计和城市景观环境规划的管理。
(五)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估及招商等工作;参与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供应的管理;参与制定城乡建设项目的近期目标和年度计划。
(六)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按权限审批或参与审查乡镇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协调处理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有关规划方面的矛盾;
(七)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业务工作。
(八)负责领导和管理所属单位。
(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