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林业生产经营和成果巩固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未成林地因自然灾害受损面积的申报和核定管理,准确掌握受损情况,给灾后恢复重建和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和造林绿化、森林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第三条 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对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未达到成林年限;
(二)中度(含)以上受损林地;
(三)通过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实施的中央投资或贷款造林项目。
中央投资或贷款造林项目分为国家工程造林、中央财政补贴造林、其他中央投资或贷款造林项目等三种项目类别。
国家工程造林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工程(含三北防护林工程、长江流域防护林工程、珠江流域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太行山绿化工程、平原绿化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林业血防工程、油茶林示范基地建设及其他新启动的国家工程造林项目。
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指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项目。
其他中央投资或贷款造林指国家碳汇、国家基金、国家贷款造林项目等。
第四条 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申报核定的前提是,发生的自然灾害等级较高,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启动了应急响应。
第五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未成林地受损情况调查,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未成林地受损情况,组织开展灾损核查,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受损情况报告,组织开展灾情核定,提出处理意见,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报告国务院。
第六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重新纳入造林计划的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面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监督受灾县实施。根据受损程度分别重新进行人工造林、封育、飞播或补植,确保受损林地及时恢复森林植被。对灾后恢复重建的重造面积和补植面积要在年度林业计划、统计中单列。
经核定,因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丧失造林条件的未成林地损毁面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核销。
退耕还林工程未成林地损毁面积核定及重新造林办法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当年造林计划未完成的面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情况如实报告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汇总全省情况,并于当年年底以前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因自然灾害未完成的造林计划面积,结转下一年度实施。
技术标准
第八条 受损程度等级划分标准
分别不同造林方式,按灾后苗木株数保留情况划分受损程度等级。整株死亡、主干低位折断且不能利用根系恢复的幼苗、幼树,及顶芽损坏的松类幼树,不计入保留株数。
(一)人工造林受损程度划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度三个等级。
重度:株数保留率在40%(含)以下。
中度:40%﹤株数保留率﹤80%(年均降水量400㎜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40%﹤株数保留率﹤65%)。
轻度:株数保留率在80%(含)以上(年均降水量400㎜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脆弱地带在65%(含)以上)。
株数保留率=小班单位面积造林保留株数÷小班单位面积
造林总株数×100%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
(二)封山育林受损程度划分为重度和轻度二个等级。
重度:封山育林小班因灾已达不到封育条件。
轻度:封山育林小班因灾受损,但还具备封育条件。
封育条件执行《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2004)5.1的规定。
(三)飞播造林受损程度划分为重度和轻度二个等级。
重度:播区因灾成苗等级降为“差”。
轻度:播区因灾受损但成苗等级仍能达到“可”(含)以上。
成苗等级评定标准执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GB/T15162—2005)的规定。
第九条 最小小班面积与允许误差
最小小班面积为1亩。核定的小班受损面积与申报受损面积误差在5%(含)以内,以申报受损面积为准,否则以核定的受损面积为准。
申报核定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灾情快报
灾情发生5日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自然灾害及未成林地受灾情况简要报告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受灾程度等。
第十一条 县级自查
灾害发生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技术力量逐小班(播区)开展现地调查,登记造册,统计汇总。灾后30日内,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未成林地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自查报告》,内容包括受灾时间、受灾程度、受损面积、调查方法、采取的应急救灾措施及有关附表(见附录1)。灾情特别严重、受灾范围广、调查难度大,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保存备查,不报送的材料:
(一)相关年度国家工程造林、中央财政补贴造林、其他中央投资或贷款造林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文件;
(二)营造林抚育、管护等技术档案;
(三)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情况县级自查的有关材料,包括受损小班调查区划图、调查卡片、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小班基础数据库文件;
(四)相关气象资料和受灾典型图片等。
第十二条 省级核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统计分析汇总县级申报材料,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核查,形成《未成林地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内容包括核查组织工作开展情况、核查比例、核查面积、核查结果、分析评价、意见建议及有关附表(见附录2)。
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保存备查,不报送的材料:
(一)按林业统计口径上报的相关年度全省分县造林面积材料;
(二)相关年度国家下达到省及省分解到县的造林计划文件;
(三)相关年度国家工程造林、中央财政补贴造林、其他中央投资或贷款造林项目的省级实施方案;
(四)受损小班基础数据库文件;
(五)灾后恢复重建情况资料。
第十三条 国家核定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计分析汇总省级报告材料,对中度以上受损面积5万亩(含)以下省份的报告材料予以备案,必要时开展调查核定;对报告中度以上受损面积超过5万亩的省份,及时组织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调查核定。
承担核定任务的单位外业调查结束30日内,应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未成林地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分省调查核定报告》、《未成林地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调查核定总报告》及有关附表(见附录3),并建立全国自然灾害受损小班基础数据库。
第十四条 县级自查结果要以村为单位对外公示,省级核查和国家核定结果分别在省林业政务网、国家林业政务网向社会公示。申报核定工作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责任。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不能按规定及时组织相应资质单位提供未成林地受灾情况核查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不予核定。以下面积不予核定:
(一)不属于未成林地的面积;
(二)轻度受损面积;
(三)不属于中央投资或贷款造林的面积;
(四)因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造林后期抚育管护等措施不落实,以及其他人为因素导致损失或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面积;
(五)虚报或重复上报的面积。
调查方法
第十五条 抽查比例
(一)省级核查对所有申报的县级单位进行核查。
根据申报受损面积的大小,采用不同的核查方式:
申报受损面积小于0.5万亩(含),进行全面核查;
申报受损面积0.5万亩以上2万亩(含)以下,抽查30%;
申报受损面积2万亩以上4万亩(含)以下,抽查25%,抽查面积不小于0.6万亩(含);
申报受损面积4万亩以上,抽查20%,抽查面积不小于1万亩(含)。
(二)国家核定
1.县数抽查比例县级
申报单位10个(含)以下,抽查50%;
县级申报单位10个以上,抽查30%,抽查总县数不少于5个(含)。
2.面积抽查比例
申报中度以上受损面积5万亩(不含)以上10万亩(含)以下,抽查10%;
申报中度以上受损面积10万亩以上50万亩(含)以下,抽查5%,抽查总面积不小于1万亩;
申报中度以上受损面积50万亩以上,抽查3%,抽查总面积不小于2.5万亩。
第十六条 受损面积调查
(一)人工造林、封山育林
根据小班资料和现地情况,选取丈量、罗盘仪测量、GPS测量、地形图(比例尺不小于1:2.5万)调绘等方法调查小班受损面积。
(二)飞播造林
采用成数抽样调查法或路线调查法(沙区),调查播区宜播受损面积。
第十七条 受损程度等级调查
(一)人工造林
采用样行或样地调查法,调查灾后小班苗木保留株数,确定受损程度等级。
(二)封山育林
采用小样圆(方)实测方法,调查统计灾后小班内目的树种的母树、幼树、幼苗、根株等平均每公顷数量,判定小班是否具备封育条件,确定受损程度等级。
(三)飞播造林
采用成数调查法或路线调查法(沙区),调查灾后播区宜播面积平均每公顷有效苗株数和有苗样地频度,评定灾后播区成苗等级,确定受损程度等级。
第十八条 小班调查表
填写小班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小班空间位置(省、县、乡、村、林班、小班号、图幅号)、造林方式、林地权属、林木权属、计划年度、造林年度、项目类别、林种、树种、造林面积、受损面积、受损程度等级、灾害类别等。小班调查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录4。
第十九条 受损面积核实率的计算
按项目类别分别计算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不同受损程度等级的受损面积核实率。计算公式如下:(略)
第二十条 受损面积的确认
依据不同的项目类别、造林方式、受损程度计算出的受损面积核实率,分别确认受损面积。具体办法如下:
(一)受损面积核实率≥95%时,按申报受损面积确认受损面积;
(二)70%≤受损面积核实率<95%时,按申报受损面积与受损面积核实率的乘积确认受损面积;
(三)受损面积核实率<70%时,认定申报受损面积不真实,不予确认。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
1.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面积县级自查分类统计表(略)
2.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面积省级核查分类统计表(略)
3.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面积国家核定分类统计表(略)
4.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小班(播区)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