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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工业、人防、隧道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负责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档案、水务、公安、人防、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档案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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