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4年9月11日召开会议,对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本溪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溪市地处我省东部山区,水资源较为丰富,是全省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多年来,本溪市不断加大水利资源投资力度,加快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步伐,初步形成了防汛抗旱、农业灌溉、城乡供水、水力发电等较为完整的水利工程体系。随着该市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明确、机制不完备、范围不清晰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同时相关上位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并不能完全解决存在的以上这些问题。因此,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溪市实际,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没有抵触,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查批准。
法制委员会审查该《条例》,事先征求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意见。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