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单位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办法、“建设指南"等指导性文件,批准工程中心成立,开展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将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优先推荐其承担国家相关科技开发计划任务;在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中给与指导和培育工作,对符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和领域指南的,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工程中心;在行业中积极进行宣传推广等工作,为工程中心运行和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初期建设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经费解决;日常工作经费主要依靠承担国家项目和通过承担企业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取得;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化研究开发、人员管理等工作应相对独立。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本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依托单位应定期对领导班子进行业务和政绩考核,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成员应及时撤换。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其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和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和少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可以吸收携带科研成果来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及成果转化的国内相关科研人员;接产企业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参与工作的相关科研人员;为行业培养的青年科技人员;进修人员和客座科研人员。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也可与国外有关单位开展联合研究开发。
第二十条 各工程中心要依据工程中心的宗旨、承担的任务和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和建立相关的用人、分配等管理制度和有利于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可成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不直接干预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为有效整合和集成本领域的科技资源,有利于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鼓励工程中心采取产、学、研相结合的建设方式或股份制建设方式,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及时将领导人员的任免、机构调整、新的管理规章制度等报送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科技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底之前将下一年三月底之前,工程中心需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送组织单位备案,作为工程中心考评的重要依据(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