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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机电产品市场管理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2022/07/1615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条 设立机电产品市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机电产品供需量大; (二)功能完备,辐射力强的城市;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市场管理人才。 (四)市场应逐步具备经营交易、通讯、展览、宣传、 信息等综合服务功能。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的,主办单位经过科学论证可行性研究后, 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市场的申请。 申请报告中应附有所建市场的可行分析报告和市场章程。 第五条 国家级市场由机械工业部和所在地省、市

第三条 设立机电产品市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机电产品供需量大;

(二)功能完备,辐射力强的城市;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市场管理人才。

(四)市场应逐步具备经营交易、通讯、展览、宣传、 信息等综合服务功能。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的,主办单位经过科学论证可行性研究后, 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市场的申请。 申请报告中应附有所建市场的可行分析报告和市场章程。

第五条 国家级市场由机械工业部和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审批; 大区级市场由机械工业部审批;省市级及以下的市场由各省市自行审批, 审批后报机械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 建立市场的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 再按国家《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 在机电产品市场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办理开业前的其他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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