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经常包含精确的语言。权利要求中广泛使用的某些词语具有由之前的法庭裁判所决定的很特别的含义。这些含义与日常所用的含义可能有出入。例如,在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中,“comprise”的意思是“至少包括”。相反的,词语“consists”的意思是“仅仅包括”,而这可以导致专利的保护范围有极大的不同。
另外,在专利实践,至少是美国的专利实践中,一个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可以“成为他们自己的词典编撰者”。这就是说发明人可以给予某一个普通的词语或短语和其通常的定义非常不同和特别的意思。因此,权利要求的解释必须依赖于该专利的“说明书”中对词语的释义。一个专利的“说明书”是对如何制造和使用这个发明的书面描述。
举例来说,一条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以下的形式:
"一种用于处理液体的方法,包括步骤:……"
"一种用于筛土的滚动筛,由滚动筛网和支架构成……"
"本实用新型包括有滑轮、座体,其特征在于:……"
"An device for catching mice, comprising a base member for placement on a flat surface, a spring member..."
"A chemical for cleaning windows, comprising approximately 10–15% ammonia, ..."
为了排斥他人使用一项获得专利的发明,这个专利的所有人(专利权人)需要在法庭上证明其他人正在使用的事物落入这个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权利要求来说,将该发明与所谓的在先技术区分开的限制的数量越少的话,该权利要求就越有价值。另一方面,当一条权利要求所包含的限制越少的时候,它被先前的技术覆盖或者"照读"的机会也就越大,也就很容易在审查过程中被驳回或者在之后因为缺乏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