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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历史

2022/07/16153 作者:佚名
导读:专利并不是从来就包括权利要求的。在许多欧洲国家,1970年代之前有许多专利都没有包括权利要求。在那时要判断一种产品是否侵犯一个专利是很困难(也很主观)的,因为了解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唯一途径就是由在先技术来分析该专利的说明。从1836年专利法案颁布开始,权利要求就已经是美国专利申请中的必需部分了。然而,即使在以权利要求作为决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参考的专利法律系统内,使用权利要求的方法也有极大的不同。传统

专利并不是从来就包括权利要求的。在许多欧洲国家,1970年代之前有许多专利都没有包括权利要求。在那时要判断一种产品是否侵犯一个专利是很困难(也很主观)的,因为了解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唯一途径就是由在先技术来分析该专利的说明。从1836年专利法案颁布开始,权利要求就已经是美国专利申请中的必需部分了。然而,即使在以权利要求作为决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参考的专利法律系统内,使用权利要求的方法也有极大的不同。传统上来说,权利要求的体系有两种:

中心权利要求体系,即是权利要求可以定义发明创造的专利的"中心"。保护的准确范围是由发明人在该领域内对技术进步的贡献而决定的。中心权利要求体系曾经在过去很长时间内在美国和英国使用过。德国和其它绝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都还在使用它。

周边权利要求体系,即是权利要求精确的决定专利保护的边界,或范围。在这个体系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他的代理人)撰写好的权利要求的责任增加很多。申请人所获得的保护不会比他所要求的多任何一点点,当然前提是这个发明得有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这样的话,理论上第三者是比较容易去检查是否有侵权的情况发生。这个体系当前在英国和美国被使用。

权利要求是专利制度中特有的概念;权利要求是具有相对固定格式的“文字作品”,权利要求自身是一个技术方案,是对发明内容的高度概括,实质上是专利权的客体,其具有双重属性:事实属性和法律属性。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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