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Beauregard权利要求
在美国专利法中,Beauregard权利要求是一种关于计算机可读的媒介权利要求,是根据Beauregard案而命名的。
二、商业方法权利要求
商业方法权利要求是指该权利要求描述了与商业有关的技术,例如一个特别的宣传产品的方法或特别的与顾客沟通的方法。这种权利要求中每一个元素都是以动词短语的形式存在的,例如,用一个动词作为每一个步骤的开头。这与装置权利要求刚好相反;后者是使用名词短语,例如, 用一个名词作为每一个记载的元素的开头。每个名词在第一次使用时被冠以“一个”,例如“一个屏幕”。如果是重要的元素,接下来的引用就会说成“所述屏幕”;或者说成“该屏幕”,如果是次要的元素的话。在一条权利要求内混杂名词短语和动词短语是不适当和不合逻辑的。在一条独立权利要求和它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也是这样。
三、吉普森权利要求
在美国专利法中,吉普森权利要求是指方法或者产品权利要求的一个或者多个限制是以有别于前序部分的新颖性来表达的。打个比方,它们可以这么写:“一种用于存储信息的系统包括...其中进步包括:”。在美国的实践中,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查员在专利申请中可能会引用前序的内容作为“申请人承认的在先技术”来进行基于U.S.C.103(a)的显而易见性的对吉普森权利要求的驳回,也可能作为“申请人承认的在先技术”来进行基于U.S.C.103(a)的显而易见性的对其它审查的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驳回。
在一个拥挤的技术领域中,吉普森权利要求对于吸引审查员对于一项发明的新颖性的注意而不需要申请人就此向审查员陈述意见或者修改专利申请来说非常有用。这些陈述或者修改对于未来的专利诉讼会有害处,就如同Festo判决中的情况那样。
这种权利要求的名称来源于一个案子,Ex parte Jepson,是于1917年裁决的。
四、马库什权利要求
主要用于化学领域的马库什权利要求或结构是一种在一个或多个部分的化合物中具有多种“功能等同”的化学成分的权利要求。根据《Patent Law for the Nonlawyer》的定义(Burton A. Amernick;第二版,1991年),
“在描述...成分化合物的的权利要求中,有时候对于它来说很重要的一种替代选择就是一组对于该发明来说功能相同的成分....例如人造群组等的权利要求是允许的,并被叫做“马库什群组”自从第一个案例中的发明人...赢得了这么做的权利”
如果申请专利的化合物包括几个马库什群组,则其包括的可能的化合物数量也许会非常大。没有哪个专利数据库能产生所有可能的排列并且为它们进行索引。专利研究者在寻找特定的化学药品,以试图找到所有具有包括该化学药品的马库什结构的专利,即使这些专利的索引不包括适合的特定的化合物的时,会有这样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能够寻找化学子结构的数据库是不必可少的原因。
马库什权利要求根据尤金·马库什而得名。他是于1920年第一个在美国专利中成功使用这种权利要求的发明人。
五、瑞士型权利要求
瑞士型权利要求,或者叫做“瑞士型的用途权利要求”,是覆盖某种已知的物质或化合物的第二种或随后的医学用途(或指征)的权利要求。考虑一种化合物,如果它已经被普遍认识,并且也具有一种医学用途(例如医治头痛)。如果之后它被发现具有第二种医学用途(例如修复脱发),那么发现这种属性的人也会想要通过获得专利来保护这种新的用途。
然而,该物质本身是已知的,且不能获得专利。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它不具有新颖性。同时一种医学配方的一般概念也不能包括这种化合物。这是由第一种医学用途得知的,因此根据该公约它不具有新颖性。只有治疗方法是新的。然而,对于人体的治疗方法不被认为是发明,因为根据欧洲专利法它是易受工业应用影响的,因此也不能获得专利。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通过允许权利要求保护“在制造治疗情况Y的医药中使用物质X”而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既符合法律要求(它主张的是制造,而非治疗方法),同时也满足了制药行业的要求。因为这种权利要求首先在瑞士被允许,它们也被叫做“瑞士型权利要求”。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