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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2022/07/1658 作者:佚名
导读:(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定我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对城乡规划、工程建设、村镇建设、人民防空、园林绿化、供水、排水、供气、供暖、地下管线、建筑业、建材业、房地产开发业、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业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我县城乡规划(含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种专业规划等)的编制、报批和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定我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对城乡规划、工程建设、村镇建设、人民防空、园林绿化、供水、排水、供气、供暖、地下管线、建筑业、建材业、房地产开发业、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业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我县城乡规划(含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种专业规划等)的编制、报批和审批工作;负责县城勘查和测绘管理;指导监督各乡镇村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勘查测绘和管理工作;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工作;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审查;制订我县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的选址定位和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乡建设的行政执法和管理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三)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制定城市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分析、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审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对重点工程进行协调、督导、服务;负责建筑工程的开工审批、质量管理、安全环评、竣工验收;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统一管理建筑市场,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的稽查及违法违规处理;负责建筑施工、勘测设计、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督、监理、工程定额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出县、出市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和住房保障的方针、法规。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规范住房的责任;负责房屋预售许可证、房产证的发放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县区住房公积金的收取管理,房地产转让、分割、租赁备案 、抵押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金和人员条件的审核、机构备案及管理工作;负责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房屋评估的资格;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负责直管房地产维修基金的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县城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方面的执法监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损坏排水设施、桥涵、以及广场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对乱搭乱建,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行为进行执法监督。

2、依法有关法律、法规,对影响、损坏县城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行业的规划、设计、质资审查、建设审批、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作。

3、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审批、建设施工的开发管理和养护保障的指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损坏县城绿地、草坪、花草、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执法监督。

(六)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制定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组织人员防空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定防空袭预案;平时组织人民防空袭教育,培训人民防空演练;督促检查战时医疗救护;搞好现有人防工事和人防设备的开发利用;战时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和隐蔽,管制灯火发放空袭警报;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七)指导全县村镇的规划、建设工作,推进全县新农村建设工作,努力提高全县城镇率,做到城乡一体化发展。

(八)负责县城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我县建材行业管理及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县墙体材料改革和散装水泥推广工作。

(十)负责组织我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规划编制和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十一)负责城市勘察和测绘管理,指导监督我县城乡规划和勘察测绘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供水、排水费的征收和污水处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十四)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及产业技术政策,指导行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制订建设系统人才培训规划,组织开展重大技术引进、创新及建筑节能工作。

(十五)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的收取、编制、保存和利用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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