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市政、交通、水务、建筑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区域实际,制定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区市政、交通、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订区投资市政公用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协助制定市、区共同投资市政工程项目计划;负责建设交通行业城市维护资金安排和市政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组织、协调区域内重大建设工程的实施;负责协调本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配合协调本区道路范围内各类综合管线项目的建设;负责做好市政建设、重大工程的前期工作,协调和处理市政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五)负责本区静态交通管理;组织区域内重大功能性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参与协调区域内公交线路、站点的设置和调整;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本区国防交通保障队伍组建、物资储备、车辆的调度和使用。
(六)负责本区的建筑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做好区域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审批;负责本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的监管,处理、协调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有关的问题;负责本区建筑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七)负责本区水行政和水资源管理;负责本区水务工程建设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区水务设施的运行管理;依法实施水行政执法。
(八)负责本区防汛防台工作。
(九)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