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参与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地区的城市设计以及市、区政府指令性规划;参与编制区域经济和发展规划,对其他专业系统规划进行综合协调和平衡。
(三)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区土地开发利用的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区地名、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设档案;参与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保护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城市雕塑、城市景观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本区棚户简屋地区私有住房的修建管理。
(五)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审批后到竣工验收前,规划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
(六)依法负责土地划拔、征收征用、政府土地储备等各类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依法实行用地批准书;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的管理。
(七)依法实施城市规划、土地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各类城市规划、土地的权属纠纷。
(八)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有关行政复议受理、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