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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第二章 组 织

2022/07/1614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条 市、县(市)、区设立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成员应向市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农村经济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配备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并可根据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设立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成员应向市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农村经济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配备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职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仲裁员的资格由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定,符合条件者,由市仲裁委员会发给仲裁员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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