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2013年12月13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名称:杭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杭州市房协。英文名称:HANG ZHOU REAL ESTATE ASSOCIATION,
缩写:HZREA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的性质:杭州市房协是在杭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由从事房地产行业的企事业等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组织,是经杭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经营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代表、服务、自律、协调与监督的社会职能;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房地产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杭州市房协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并接受杭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杭州市房协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浣纱路34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杭州市房协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探讨国家和我市房地产行业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调查、搜集、整理行业的有关资料;向政府提出本市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规划、管理规则的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贯彻房地产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代表会员提出的涉及全体会员共同利益的意见,参与行业发展、改革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关于房地产行业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沟通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和增进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参与行业统计、质量监管、资质审查、市场准入等职能活动;制定行规行约,监督执行落实;组织各类培训,开展行检行评,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五)搜集、整理和传播国内外房地产行业信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举办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多方面交流与合作。
(六)承接政府推行的购买服务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助于推动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各县(市)、区组建的房地产行业协会及其他社团组织,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行业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合法的自管房、直管房、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房改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产权交易、经纪中介、物业管理、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白蚁防治、房屋征管以及与本行业协会业务相关的设计、教学、科研、金融、策划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杭州市房协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从事房地产事业多年并具有一定资历的老同志,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杭州市房协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在常务理事会间隔期间,授权秘书处审议批准,然后报下
一次常务理事会认可,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本行业协会
提供的服务
(二)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优先取得本行业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 有参加和退出本行业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 按期缴纳会费;
(五) 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参加本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行业协会委托的任
务。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
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通过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 会员除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专业委员会推选产生,理事为当然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事项作出的决议,应当经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
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
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在法人治理的原则下,可以实行会长轮值制,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
况;
(三) 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设监事1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行业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徽为椭园形,中间突出的“HL”是英文House Land(房地)的简称,也是房屋的形象,下面的拼音为“杭州”。合起来意即“杭州房地产行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 月1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