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统一设计、安装的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发现建筑节能设施被损坏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对民用建筑共用部位的建筑节能设施,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的范围,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对采用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建筑节能设施。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除有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制冷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采暖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严格控制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建筑物景观照明应当采用节能环保产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制度,开展能耗统计和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民用建筑用能的基本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对建筑能源利用做出评价。
以下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审计:
(一)被列为省、市重点用能单位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
(三)单位能耗超过同类型建筑单位能耗限额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能源审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