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燃气供热服务中心
做好全县小区联网、并网工作,对全县扩建、新建的供热楼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同时结合规划、环保对各新建的热源进行综合评估、审批。
按照城镇总体规划与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负责各供热单位锅炉联网、并网的协调工作。
负责管辖区域内的锅炉、外网设备的正常运转及维修工作。
抓好本区域内“热能”供应、“热费”收缴、设备维修、故障排除等全方位管理。
2.县建筑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督站
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方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资金的使用和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资金的使用和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和安全使用的审批。
负责施工单位的特种工种上岗证和安全培训证的检查和报批培训。
负责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验收和安全使用的审批,颁发准用证。
负责全县建筑企业安全资质的审查、审批和批报工作,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法规,技术标准,制定我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及地方性标准。
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规划及管理,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监督,检测工程质量。
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
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购配件厂对国家技术,质量标准的执行,并监督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和正常运转。
负责验核和评定工程质量和构建质量等级,负责对竣工工程质量等级的认证与验收工作,并向省市推荐优质工程。
负责监督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的回访和保修。
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查处,负责对工程质量的技术仲裁与鉴定。
负责本县工程中所采用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的质量和技术鉴定。
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贯彻执行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认定、生产和推广工作;
禁止在行政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工作;
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推广、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3.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按照国家的房地产法规,拟定我县房地产管理和住宅建设行政法规,统一研究制定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拆迁安置管理、旧房改造等项措施,为政府宏观规划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4.县城市建设指导中心
负责规划区域内的市政设施新建工程,组织施工,质量把关,做好开工前的设计、预算、定位放线工作,在工程结束后搞好决策验收工作。
5.县住房保障中心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级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政策;
制定年度棚改计划,及中长期棚改规划,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年度计划申报和申请棚改项目立项。
负责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及相关政策性资金的申请、申报和管理工作。
负责棚改项目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棚改项目的优惠政策拟定项目实施。
负责全县公租房保障工作有关政策、文件、方案的制定、监管和组织实施;
公租房租赁补贴、配租、配售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及动态管理。
公租房项目资金的申请、使用和发放;
制定公租房建设计划,负责公租房房源的筹集和分配。
负责公租房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公租房保障家庭档案管理工作。
公租房租金收缴工作及房屋维修管理工作。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6.县房屋征收实施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省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规范性文件;
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编制房屋征收计划,拟定补偿方案并组织论证;
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组织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负责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工作;
对被征收房屋组织实施拆除工作;
负责房屋征收信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数据统计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对已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完成拆迁的项目,负责按照原有规定继续组织实施拆迁工作;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