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细则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可采用以下违约处置方式追究违约责任:
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二、逾期本金计收罚息。
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处置抵押物。
五、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担保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清算时,房屋抵押权转移给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或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同时汇总情况报市中心。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借款人或保证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其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解冻,其抵押物予以返还,《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