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留用地是指在实施征地时,根据国家和柳州市政策采取留地安置方式,按照规划用途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或从事经营的土地(以下简称“留用地”,即俗称的“三产用地”);不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宅基地。
凡在柳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柳江区)的留用地进入市场交易,适用本规定。属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按我市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实施。
二、留用地上市交易办理程序
(一)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留用地上市交易办理程序
1. 集体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对上市交易事宜进行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的内容应包括:是否同意该宗地上市交易、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条件等。并将讨论决定在本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2. 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讨论决定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实后,报所在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审核签署核实意见。
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内容、集体讨论情况等进行核实,确保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并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留用地公开交易的安置具体要求,明确交付土地时间等。
3. 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留用地上市交易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写明集体讨论决定相关内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承诺遵守土地交易规则,尊重土地交易结果。同时提交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核实意见、集体讨论的原始记录、不动产权证书等。
4. 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提安置要求,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5. 拟定供地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手续,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申请上市交易的留用地属集体所有土地的,先行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手续,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具体办理,位于柳东新区和北部生态新区的,可由管委会具体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现状一并申请上市交易的,如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有合法产权,在办理征收或收回土地手续时,按相关政策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如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合法产权,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前自行拆除。
6. 组织土地公开交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依据公开交易成交结果,签订安置物业建设和交付协议。
(二)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留用地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
1. 落实选址。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留用地规模并落实选址。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地块土地用途、设计指标等。
2. 集体讨论决定。依据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用地范围、土地用途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对上市交易事宜进行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应包括:是否同意该宗地上市交易、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条件等。并将讨论决定在本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3. 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讨论决定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实后,报所在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审核签署核实意见。
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内容、集体讨论情况等进行核实,确保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并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留用地公开交易的安置具体要求,明确交付土地时间等。
4. 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留用地上市交易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写明集体讨论决定相关内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承诺遵守土地交易规则,尊重土地交易结果。同时提交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核实意见、集体讨论的原始记录等。
5. 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提安置要求,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6. 拟定供地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申请上市交易的土地属集体所有土地的,先行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和农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手续,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具体办理,位于柳东新区和北部生态新区的,可由管委会具体办理。
7. 组织土地公开交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依据公开交易成交结果,签订安置物业建设和交付协议。
三、留用地上市交易及补偿方式
留用地进入市场交易的,必须通过政府统一的有形土地市场,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开发主体,采取“限地价、竞安置物业”方式公开交易出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实物补偿安置,即:以土地出让起始价(起叫价)为最高限价,在安置物业起拍面积(起叫面积)基础上,向上竞无偿移交安置物业面积,竞报移交面积最大者且该面积不低于底数面积(标底)的为竞得人(中标人)。原则上不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竞得人移交的安置物业,全部用于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大限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益。安置物业可包括商业、办公或住宅等房产。
(一)土地公开交易起始价(起叫价)、最高限价的确定。
以交易时点宗地市场评估地价的40%为基础确定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和最高限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评估。
(二)无偿移交安置物业起始面积(起拍面积)和底数面积(标底)的确定。
起始面积(起拍面积)以交易时点宗地市场评估地价60%所折算的物业面积为基础确定,且不少于折算的物业面积。底数面积(标底)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农村集体经济安置实际情况和城区政府(管委会)意见综合确定。
上述物业折算价格按开发成本计算,开发成本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开发成本计算公式为:单位建筑面积房产的开发成本=评估时点的规划用途核定的楼面地价 建安成本(根据造价站最新时点信息造价) 工程建设涉及全部税费 小区配套费 产权登记费 房屋面积测绘费。
(三)竞得人提供的安置物业原则上登记在申请上市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竞得人提供的安置物业的套型、面积、位置等,须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的同意,并由城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三方签订安置物业建设和交付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由竞得人按照协议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安置物业。
(四)留用地上市交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支付留用地土地取得成本(含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税费、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安置费等)的,应从该宗留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60%中扣减所需支付的土地取得成本后再行折算安置物业,所扣除的土地取得成本计入该宗地公开交易起始价(起叫价)。
四、留用地如需保留集体所有性质上市交易的,待国家出台具体办法后按规定执行。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政府安排给本村的留用地依法上市交易后,不得以留用地减少为由,另行申请安排留用地。
六、各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留用地上市交易工作的指导和引导,并切实履行好审核把关职责,确保所提补偿安置条件充分体现广大村民意愿,并负责牵头协调处理相关上访纠纷问题。
安置物业移交后,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物业的监督职责,建立监督机制,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尽快实现收益,充分发挥安置物业的效益。
政府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留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实现。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柳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其他文件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八、市辖各县、柳江区可参照本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