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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规定政策解读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一、起草背景 为盘活实施征地时采取留地安置方式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建设用地,确保留用地开发利用科学合理,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原《柳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交易暂行规定》(柳政发〔2011〕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上市交易部分程序的通知》(柳政发〔2018〕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

一、起草背景

为盘活实施征地时采取留地安置方式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建设用地,确保留用地开发利用科学合理,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原《柳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交易暂行规定》(柳政发〔2011〕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上市交易部分程序的通知》(柳政发〔2018〕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重新拟定了《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征地留用地的定义。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明确留用地为根据国家和柳州市政策采取留地安置方式,按照规划用途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或从事经营的土地;不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宅基地。

(二)规定了留用地上市交易办理程序。分别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的程序: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留用地上市交易办理程序、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留用地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主要是整合了55号文与59号文的相关内容。

此外,为避免在土地成交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环节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内容,即:明确了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应包括是否同意该宗地上市交易、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条件等,并将讨论决定在本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须写明集体讨论决定相关内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承诺遵守土地交易规则,尊重土地交易结果。

(三)规定了留用地上市交易及补偿方式

对原55号文的补偿方式进行了修改,规定采取“限地价、竞安置物业”方式公开交易出让留用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并明确了土地公开交易起始价(起叫价)、最高限价,及无偿移交安置物业起始面积(起拍面积)和底数面积(标底)的确定方式。

(四)强调了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监管职责。要求各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留用地上市交易工作的指导和引导,以及对安置物业的建设、移交、管理担负起监管职责,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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