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标准化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标准站”)建设,提高标准站建设质量和成效,根据我局《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乡镇林业工作站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站建设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标准站建设的政策导向,并采取听取汇报、审查资料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标准站建设的检查验收一般实行县级自查、省级验收和国家核查三级程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是否增设地市级复查的环节。
第四条 检查验收实行评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并设置附加分。基本分与附加分之和达到85分以上者,即为合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标准站建设的检查验收。由地方财政单独投资或者自筹资金建设的林业工作站,可自愿申请加入“全国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序列,按照本办法检查验收。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检查验收程序,国家核查合格的,授予“全国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名称,并予以公布。国家林业局对“全国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已经命名的标准站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视情况要求整改或者取消命名。
第二章 检查验收程序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标准站建设期为一年,自中央投资下拨之日算起。在建设任务完成或者整改结束后一个月之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合格后形成自查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及自查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到各站进行检查验收。省级验收任务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形成验收报告,在中央投资下拨后第三年2月底之前上报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工作总站”)。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结果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接受验收核查时应当提供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机构编制文件,在编在岗人员花名册,职工教育培训,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资金下达、配套、拨付、使用,站房、设备、车辆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含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林业工作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正式文件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及期限。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标准站建设任务,并在检查验收时酌情扣减其得分。
第十二条 省级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标准站建设情况、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结果与评价、主要成绩和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内容,并附各站逐项评分表(式样参见附表)、相关证明、以及延期建设申请等材料。
县级自查报告参照省级验收报告内容编写。
国家核查报告由核查工作组分省编写,内容与省级验收报告基本一致;全国标准站建设年度核查报告由工作总站负责编写。
第三章 检查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人员配备(15分)
(一)在编在岗人员数量达到《标准》的指标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编制指标,在编在岗人员80%为专业技术人员并达到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站长参加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获得工作总站统一制发的“林业工作站站长岗位培训证书”,主要岗位人员(林政员、营林员、资源管理员)参加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获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或者有完整培训记录的,得15分。
(二)在编在岗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每缺少一人,扣1分,最多扣5分。
(三)在编在岗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文化程度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每缺少一人,扣1分,最多扣5分。
(四)站长未取得岗位培训证书的,扣2分;主要岗位人员未参加培训或者未取得证书、或者缺乏有效证明的,每一人扣1分,最多扣5分。
第十四条 站房权属(5分)
(一)有站房产权证或者有正式文件明确站房权属为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自有的,得5分。
(二)站房权属为非自有,但有协议或者合同证明能长期无偿使用的,得3分。
第十五条 站房建设(15分)
(一)站房面积达到《标准》规定,站牌醒目,站标清晰,站容站貌整洁,庭院绿化美化的,得15分。
(二)站房面积达不到《标准》规定下限的,每缺少10%扣1分,最多扣10分。
(三)站牌不醒目,站标不清晰,站容站貌不整洁、不美观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5分。
第十六条 办公设备与信息化管理(10分)
(一)配备计算机(含打印机)、通讯设备(含手机),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得10分。
(二)缺少其中一项的,扣3分。
第十七条 工具车辆(5分)
(一)配备汽车或者机动船只的,得5分。
(二)配备摩托车或者电瓶车的,得3分。
第十八条 工作器械(5分)
(一)依据承担职责任务的大小,相应配备必要的森林资源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推广与宣教、野外工作装备等仪器设备的,得5分。
(二)必要设备每缺一项的,扣1分,最多扣至0分。
第十九条 内部管理(20分)
(一)主要制度(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廉政建设制度等)、图(森林资源分布图、林业发展规划图)、表(林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年度林业生产进度表)齐全并张榜上墙;档案管理规范,做到一年一出数、一年一归档;人员去向和办事流程实行站务公开的,得20分。
(二)以上10项中,每一单项缺漏的,扣2分;不规范的,扣1分,最多扣至0分。
第二十条 建设资金(5分)
(一)依据《办法》要求,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落实标准站建设投入资金、制定并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计划的,得5分。
(二)未编制实施方案的扣1分,未执行资金使用计划的扣2分。
(三)挪用建设资金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 管理体制(5分)
(一)实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得5分。
(二)实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双重管理的,得3分。
(三)实行乡镇管理的,得2分。
第二十二条 经费渠道(5分)
(一)经费渠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的,得5分。
(二)经费渠道为财政差额的,得4分。
(三)经费渠道为林业经费的,得2分。
第二十三条 职能作用发挥(10分)
(一)林业站承担的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六大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生态建设和服务林农主业突出的,得10分。
(二)必要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至0分。
第二十四条 附加分
(一)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中,省级同年度投入资金超过总投资额60%的,每增加5%,加1分,最多加5分。
(二)人员配备中,有涉林本科文化程度或者林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每人加1分;有涉林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或者林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每人加2分。此项最多加5分。
(三)建设期间,林业工作站或者个人获国家级表彰或者奖励的,每一项加2分;获省级表彰或者奖励的,每一项加1分。此项最多加3分。
(四)未按期完成标准站建设任务的,视原因和延期长短扣3-5分。
(五)建设期间出现违法或者严重违纪行为的,扣5分。
第四章 国家核查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核查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合格标准站数量决定抽样比例。纳入核查范围的站数在10个(含)以下的抽查30%,不低于1个;11-20个(含)的抽查25%,不低于3个;21个以上的抽查20%,不低于5个。
在核查范围内如果存在往年延期建成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标准站,每种情况至少抽查1个标准站。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核查根据第三章对抽查标准站逐一进行现场考评。若出现不合格的站,当省份年度抽查站数在10个(含)以下时,按不合格站数的绝对值分类归档;当抽查站数在10个以上时,按不合格站数占抽查站总数的百分比划分档次。具体划分指标与档次如下:
第一档:认定所抽查标准站的标准化建设个体不合格,应当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年度检查验收与核查范围。
第二档:认定该省份本年度纳入核查范围的标准站半数不合格,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验收结果落实到站(一般为得分较低者),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年度检查验收与核查范围。
第三档:认定该省份本年度纳入核查范围的标准站全部不合格,应当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年度检查验收与核查范围。
当省份年度抽查标准站数在2个(含)以下时,若出现不合格站,则按照第三档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核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标准站投资的重要参考因素。国家林业局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在安排投资时予以倾斜;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县,限期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将酌情减少今后几年的建设投资。
第二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将对年度验收核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各地探索出的典型经验、有效措施及建设模式等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2015年4月3日发布的《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试行)》(林站发〔2015〕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