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预算编制起始时间。可将预算编制的起始时间提前到上年度的3月份,为财政部门早编细编预算,提高预算的准确性,保证预算编制的质量提供时间保障。我国预算编制时间的调整,既要确保预算编制工作的时间需要,又要考虑到测算预算收支指标的时效性,以提前到预算年度开始前10个月左右为宜,即从每年3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预算编制时间由5~6个月延长为1年。
2)提前预算审批时间。立法机构对预算的审批时间应提前到预算年度开始之前,以解决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之间所存在的法律空档问题。可选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将“人代会”召开的时间提前到每年年底,审批下年度预算,现行的预算历年制不变;二是“人代会”召开的时间不变,把历年制预算改为跨年制预算。
3)将预算年度由历年制改为跨年制。选择跨年制预算的理由是:把预算年度起始时间定在立法机构审批预算之后,是各国政府预算制度安排的一个通则。主张跨年制者有二种具体的建议:一是将起点时间选择在5~6月份,即,立法审批预算以后,并且部门、单位预算批复到位的时间;二是将起点时间选择在2~3月份,与人大会期一致,认为各国议会每年的会期是确定政府预算年度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