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由于历史原因,我市有相当数量的小区和群众因建、购房手续不完善,致使无法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为妥善处理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以历史的眼光看待遗留问题,充分考虑房屋建造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以及我市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房屋建造时的政策为准,妥善予以审查、认定和确权,不宜以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过去的行为。
(二)便民利民,简化程序
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过程中,本着以人为本,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指导思想,从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三)划清责任,分类处理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按照“是非界线清楚、责任划分明确”的原则,分清政策法规不健全、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建房人违规操作等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原因,公正客观地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做到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受理范围
此次列入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分为三大类:
(一)房地产市场遗留问题
1.株洲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2004年8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
2.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资质被注销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
3.因购房户缺少正式的购房合同(但必须具备商品房预定书等其它形式的产权来源证明)、发票、缴税凭证等资料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
(二)单位自管房遗留问题
1.株洲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2004年8月31日前单位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住房。
2.单位破产、改制后,原自管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已出售给个人,但确权资料不全的房屋。
(三)其他遗留问题
1.株洲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2004年8月31日前个人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办理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屋。
2.在办理房改分户证前后,购房户进行改扩建,但未经规划许可的住房。
建筑尚未竣工或一个建设项目分期实施尚有部分建筑未建成投入使用的,不在本次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受理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不影响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城市河道,不影响高压走廊、消防通道等;
(二)土地、房屋无争议;
(三)建筑质量合格,不属于危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株洲市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和实施全市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市房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消防、地税、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城市四区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由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牵头,成立由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成的领导小组工作班子具体组织、协调,并指定专人负责。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密切配合,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二)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列入政府督办事项,每月定期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对大的遗留问题项目和重点疑难案件,工作小组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难以落实的,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各有关部门分别办理,争取办理一个完结一个。
办理程序
(一)宣传摸底
首先,由市政府发布《关于清查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区政府做连续报导,扩大宣传面,同时,通过市中心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发放宣传资料,在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取得群众的普遍支持。
其次,我市的清查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采取全面普查与自查、主动申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通知》发布后,四区政府要设置专门的受理窗口,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程序、统一步骤、统一受理申报、统一登记造册,对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逐一审核和汇总分类,基本摸清遗留问题的状况。
(二)项目申报
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现有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等相关材料向各区政府申报;开发建设单位已于申请房屋登记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需工商部门认定),可由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购房人代表到城建档案馆查询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后直接向各区政府申报。
(三)项目受理
各区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初审认为属于历史遗留项目的,填写《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认定表》。
(四)项目会审
各区政府持《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认定表》先经市房产局签署意见,注明办理权属登记须补办的相关手续,再由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在会审认定表中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予以认定。各部门自受理起15日内处理完毕。清查工作涉及的各部门相关费用暂时不能收缴的,各部门应先予处理,不能因为收费问题,使相关手续久拖不决,影响到遗留问题的处理进度。
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配套措施,与本意见一并执行。
(五)房屋权属登记
由市房产局根据各区政府提交的经各相关部门盖章认定的《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认定表》及权利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受理各区政府代为申请的房屋权属登记,为权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税费收取
(一)办理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时,契税按现行的征收标准缴纳,不再缴纳滞纳金。
(二)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1.开发、建设单位、拆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正常经营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拆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补缴,不得转嫁给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开发、建设单位、拆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不缴纳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原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已改制的,由改制后的公司负责;已被吊销、注销或破产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予以减免,其他服务性收费,由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减半交纳。
其他问题
(一)已依据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等文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已经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此次不再重新处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已经缴纳的税费等不再重新处理。
(二)同一栋住宅楼内个别住户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比照本栋楼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办证时提供的资料和程序予以办理。
(三)申请登记的房屋被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不适用本意见。
(四)按本意见规定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登报公告30日,确认权属无争议。
(五)本意见中涉及到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涉及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权利义务承担者负责。
(六)对于没有办理地名、门牌号等坐落审批的房屋,由公安局和民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
(七)原郊区政府已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实际状况与权证记载要素一致,但相关档案资料已遗失或不齐全的房屋,不需补办国土、规划等手续,可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八)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现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认定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有关要求
(一)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
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不仅时间跨度大,政策关联性强,而且涉及单位多,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各职能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互相支持;要坚持以人为本、便民高效,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监管,坚决杜绝新的“遗留”问题
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行业监管,严格对在建、新建、扩建房屋进行审查把关,跟踪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新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要加大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掌握有关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责任追究
(一)对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补交相关规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和处罚结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对未妥善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新项目的开发和建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联动监督机制,财政和发改部门应限制其参与政府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国土资源部门应不准其参与土地招拍挂,不予办理其新项目的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新项目报建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其资质年审等手续,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对其警告、罚款、降级直至吊销资质。
(三)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由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受贿索贿、相互推诿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购房人或者被拆迁人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市市区
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不适用本意见 附件:1、 株政办发2009年15号附表.doc
2、株洲市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