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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暂行办法办理时限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 符合受理条件的,其办理期限从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资料不齐全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齐资料之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承诺的办结时限在法定时限内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

第五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

符合受理条件的,其办理期限从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资料不齐全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齐资料之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承诺的办结时限在法定时限内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

(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结;1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办结;4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本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批准或审查完毕。

(四)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40日内办结。4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应当按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承诺办结期限,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流程明细》,明确行政许可内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时限。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定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和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十条行政机关编制的本部门《行政许可流程明细》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应当将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许可流程明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公开栏、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部门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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