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筹集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各项业务必需开支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接受各方面监督、保证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五条我局系统的财务管理活动在局行政领导下,由计财科统一管理。直属独立核算单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施财务管理。
经局长授权,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可代其审批。
第二章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部门预决算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规定
1、部门预决算:计财科根据有关规定,汇总编制年度部门预决算,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后报局长签批;
2、年度收支计划:计财科根据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后报局长签批。
第七条人员经费管理规定
1、工资、补助工资:凭政工科通知发放;
2、津、补贴:按照国家、省、市人事(劳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委、局联合行文所规定标准,计财科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3、奖金:按有关规定,政工科制订方案,计财科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4、福利费:按有关规定,办公室制订方案,计财科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5、社会保障费: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提、缴纳;
6、临时工工资:政工科制订年度临时用工计划报局长审批后,统一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核定工资标准;计财科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据实编制工资表发放。
第八条科室包干经费管理规定:
1、经费包干范围:
(1)办公费:除办公桌椅、电脑外的小型办公用品的购置;
(2)差旅费:省内、市内差旅费;
(3)邮电费:电话、电报、传真、邮资费等;
(4)接待费:科室接待来客的费用;
(5)会议费:科室召开的业务性会议费;
(6)印刷费:科室打印、复印、铅印各种表格、材料的费用;
(7)宣传费:书刊杂志和资料费、摄影、冲扩费;
(8)培训费:省、市业务培训费;
(9)其他费用:其他应纳入科室包干经费的费用。
2、管理规定:包干经费按科室核算,总额控制使用,超支不予报销;总额内的费用开支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计财科审核后予以报销。
第九条差旅费管理规定
1、出差批准权限:
(1)省内出差:副科级及以下干部出差由科长(主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科长出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出差报局长批准;
(2)省外出差:副科级及以下干部出差由科长(主任)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科长、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出差报局长批准;
(3)因公出差,回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帐,报销单据经出差批准人签署意见,计财科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方予报销;需预借差旅费的,1000元以内的,计财科核批,1000元以上的,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2、差旅费报销标准:
(1)开支标准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因公出差科级以下干部一
般不乘坐飞机,情况特殊需乘坐飞机的,必须由局长批准;
(2)机关出车补助统一按不超过0.05元/公里进行补助,负责派车人员按月签署意见后,经计财科审核报销;
第十条会议费管理规定
1、各种会议一律实行会议费预算制度,全局性会议由办公室编列,专业性会议由承办科室编列。承办科室根据经批准的会议通知编制会议预算,计财科审核标准及经费来源,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安排资金;会议预算10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原则上业务科室一年只开一次会议,提倡联合开会和多会并开。
2、会议费开支标准:(1)需安排就餐的会议,会议费应控制在每人每天60元以内;需安排住宿的,会议费应控制在每人每天130元以内;
第十一条购置费管理规定
所有采购项目统一由办公室实施。凡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标准的采购项目,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各相关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购置计划,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购置计划资金总额10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计财科根据批准的购置计划,落实资金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安排资金。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上述程序报批后购买。
第十二条年初支出计划各专项包干经费的管理规定
1、按年初制定的支出计划分别由相关部门总额包干使用;
2、包干部门应严格控制使用,超计划部分,需由包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计财科落实资金渠道,经分管财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追加计划才予以报销。
3、经费包干范围:
(1)执法经费为执法支队发生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各项费用;
(2)接待费用为办公室接待部、省领导、外来客人、市辖各县(市)副局长以上人员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机关水电维修费为维持机关正常运转和维修宿舍楼公共部分所需水、电、气、空调、电梯、绿化、卫生、物业管理等购置、维修、临时人员经费等;
(4)汽车费用为办公室所管汽车的油料费、路桥费、保险费、修理费、司机出车补助费等;
(5)宣传工作、培训工作、老干工作、计生工作、党委工作、信访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等其他各专项包干经费为与该项工作有关的所有费用开支。
4、包干经费审批程序:以上各专项包干经费,单项开支在500元以下的由包干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计财科审核报销;500元以上的由包干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计财科审核,包干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报销。
第十三条其他公用经费管理规定
其他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预算和支出计划控制使用,经办科室报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计财科审核标准和资金来源,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单次开支10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第十四条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一)专项经费分为一般专项经费和项目经费,一般专项经费是指根据实际情况,为完成特殊工作任务而安排的预算资金;项目经费是指国家、省、市财政根据批准的任务立项安排的预算资金,主要有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矿产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基础测绘、信息系统建设等项目资金。
(二)一般专项经费:经办科室编制用款计划,计财科审核标准和资金来源,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计划总额在10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单次支付资金10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三)项目经费:经办科室(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立项任务书组织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计财科组织审核项目预算,分管局领导商分管财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单次支付资金100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四)专项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控制使用,坚持事实求是、精打细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年终结余按有关规定结转。项目经费预算或用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准超支,特殊情况须追加预算或计划,按审批程序追加后才予报销。
第十五条各类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内容齐全、手续完备。
1、所有票据必须做到单位名称、日期、内容、数量、金额、填制单位签章及填制人等项目齐全,缺一不可;
2、报销票据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领导批示;
3、汽车修理费必须附有修理清单。
第三章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市局对各分局、中心、所、处、队实行预算(计划)管理,各单位的经费与收费预算完成情况挂钩,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要责任;必须明确一名领导主管财务,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审批,主管财务的领导对主要负责人负责并严格把关守口,如发现差错要承担相应责任。全额拨款单位其审批权限为市局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经费自理单位为年初初核定的支出计划。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或支出计划的,须提出书面申请,计财科审核,分管财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同意追加预算或计划后列支。
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按照文件规定合法组织收费,正确使用收费票据;凡行政性、事业性、内部往来收据均应到市局计财科领取,严禁使用白条或不开收据对外收费。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收取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结算户,并于月末至下月五日前与计财科核对当月收费,年终于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核对全年收费金额。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标准。超过统一规定的奖金、福利必须分别经市局政工科、办公室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商分管财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严格经费拨款制度,各单位季末必须向市局计财科申报下季度度拨款计划,计财科视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经费开支计划及财政返回情况核拨。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基建项目、省外差旅费、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和固定资产购置,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货币资金内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四条为了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十六条付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付款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付款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合规的发票或相关证明。
(二)付款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付款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付款复核。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付款申请进行复核,复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申请,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七条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挪用、侵占、贪污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现金库存限额由市财政局核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现金使用的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个人的科技、文化、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
第三十条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三十一条取得的各种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三十二条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并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加强对支付结算凭证的取得、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四条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七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范围及计价标准
1、按现行制度规定,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并且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价虽不满500元,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量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并且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量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的分类:
a)房屋和建筑物;
b)专用设备;
c)文物和陈列品;
d)图书;
e)其他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均以原始价值作为计价标准。
第三十九条凡按规定程序经批准购入的固定资产,购置科室和部门必须将有关报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及时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条市局计财科和各独立核算单位财务部门分别设置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及固定资产登记表,市局办公室和各独立核算单位分别指定专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管理员按数量、金额、存放使用地点(部门)逐项登记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帐,保证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各独立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实物帐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按使用权归属,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备查帐,部门负责人岗位变动,要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二条局计财科和独立核算单位财务部门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废、盘盈(亏)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局办公室和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计财科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各独立核算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对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票据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凡购买商品和支付劳务费用,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开支,都要收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交纳事业单位的一切费用,要收取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费"专用章"的收据;无上述印章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四十四条票据要填写户名、商品名称或项目、计量单位、单价以及大小写累计金额、开票日期、单位及经办人签章。个体的要有经营人签章。若有缺项或错填项目,应不予接收。
第四十五条自填票据的管理
1、凡收取资金,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或税务机关印制的有"监制章"发票,不得向外出具其他形式的票据;
2、在开具票据时,按规定填全项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3、对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完整保存,对其各联应注明作废字样,不得私自销毁,如有丢失票据,应及时报告财政、税务机关处理;
4、在填写票据时,要用圆珠笔填写;
5、票据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填写票据。
第四十六条空白票据的管理
空白票据必须由专人统一购买和保管,并建立购买、领用登记手续,如实进行统计,按要求定期报表,用完的票据存根要按规定保存或上缴。
第七章会计工作规范化要求
第四十七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中发生的差错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的更正错误方法进行更正。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并根据经济业务需要设置明细帐和辅助帐。
第五十条各类明细帐必须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帐户,凡要求按单位、个人或按规定细目设置帐户的,应按全称分别设置,不得设置综合性帐户,不得任意以表代帐。
第五十一条会计报表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上报及时,说明清楚。
第五十二条会计报表上报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报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局长审阅并签名盖章后方可上报。
第五十三条会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定期装订成册,整理立档,并妥善保管。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计财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