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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简介

2022/07/16156 作者:佚名
导读:桐府办发〔2010〕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事业单位: 《桐梓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使用)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桐梓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使用)实施意见 为了充分管理使用好我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最大程度地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发挥效应,切实维护矿山企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

桐府办发〔2010〕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事业单位:

《桐梓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使用)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桐梓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使用)实施意见

为了充分管理使用好我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最大程度地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发挥效应,切实维护矿山企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贵州省矿产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遵义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使用)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矿山企业拟申请退还(使用)所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须书面报告县国土资源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二、符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还(使用)的项目:矿山开采造成地质灾害而实施的治理工程、矿山开采造成当地人畜饮水困难而实施的引水工程、矿山开采造成地表耕地破坏而实施的土地复垦工程(复垦及绿化)、矿山开采造成当地群众民房受损毁而实施的民房易地重建赔偿、矿山开采影响当地群众生活环境(噪音、粉尘污染等)而实施的易地重建赔偿,以及符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还(使用)要求的其它项目。

三、矿山实施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主要依据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及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进行。

四、矿山拟开展的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项目时,其聘请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项目工程的相应资质和相应级别。引水项目在具备水利相关资质基础上还须同时具备地质灾害勘察、设计资质。

凡在我县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资质单位,必须在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经审核通过后,方能开展县域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相关工作。

五、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设计,必须报送给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经聘请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土地复垦工程项目经验收所取得的新增耕地指标,无偿纳入桐梓县新增耕地指标库。

七、矿山未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自行先实施工程施工或赔偿,再申请退还(使用)保证金的,将不予受理。因开采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矿山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除外。

八、实施赔偿符合退还(使用)保证金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制订赔偿方案、赔偿房屋面积确定、赔偿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

九、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实施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的,方能退还申请的全额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须按验收意见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治理,所需资金由矿山保证金支付。

十、矿山开采造成环境破坏,而矿山企业拒绝开展治理或赔偿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治理或赔偿,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的保证金支付。

十一、矿山开采中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隐患的,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矿山企业立即实施减灾治理,矿山企业不按时治理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恢复,治理经费由矿山保证金支付。

十二、有关保证金退还(使用)程序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认定等事项,本实施意见未作明确的,按《遵义市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退还(使用)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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