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发改局、县物价局、县工商局)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投标法》、《土地管理法》等。
(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等。
三、整治内容
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
(一)组织全面检查。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开展警示教育。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调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量入手,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领导机构和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成立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廖嘉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 宁 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胡世勇 县建设局局长
成 员:车东阳 县发改局局长
李仁学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周 兴 县财政局局长
徐启书 县审计局局长
王朝焱 县监察局局长
刘正云 县国税局副局长
喻 刚 县地税局局长
胡大强 县物价局局长
廖维全 县工商局局长
县联席会议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成员如下:
主 任:胡世勇 县建设局局长
副主任:甘文山 县建设局副局长
成 员:邱 爽 县发改局副局长
邓裕强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杜 进 县审计局副局长
谢云南 县监察局副局长
陈再勇 县物价局副局长
张绍书 县工商局副局长
陈忠强 县财政局纪检组长
余永慧 县国税局纪检组长
田 忠 县地税局纪检组长
(二)职责分工。根据各部门在专项整治中的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如下:
县建设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备案、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等相关工作;负责房地产项目规划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等相关工作;参加县联席会议协调小组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房地产用地清查、违法用地查处等相关工作;参加县联席会议协调小组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县联席会议协调小组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县审计局: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县监察局:参加县联席会议协调小组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中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县发改局:参加县联席会议协调小组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县物价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虚假宣传、谎报销售进度等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的行为;查处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行为;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价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查处开发商在房价外加收配套设施费、水电安装费等违法行为;查处房屋中介机构乱收费行为。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高或变相提高中介费标准、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编造虚假证明骗取中介费以及中介费外加收未予标明的其他费用等行为;查处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行政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的行为。
县工商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作为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查处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违法行为;依法对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进行全程监管;会同建设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7月初)
由县建设、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发改、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由建设局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席会议协调小组,联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7月上旬-2007年12月)
1、县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组织自查。7-8 月,县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找并纠正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和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自查结束后,房地产企业向建设局报告自查结果,下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县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检查。8-9月,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县相关主管部门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整治工作的进展及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经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一律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将专项整治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市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办公室,并将查处情况汇总上报县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办公室。
3、接受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9-10 月,在各相关主管部门检查的基础上,接受省市相关主管部门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的抽查,各相关主管部门应认真接受检查,并协助省、市相关主管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的抽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2月)
1、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县建设、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发改、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整治的实际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后由县建设局汇总报市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办公室。县建设局将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局、物价局、工商局对整治情况和前几个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治成果,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和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不断强化管理,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内控机制;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明确分工、积极协调、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鼓励广大群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积极提供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线索。
(二)各阶段工作完成后,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向市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总结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