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梅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市政府决定对《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理顺部门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把原来条款中的“城市管理”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卫生计生等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把“继承、受遗赠”修改为“继承”;把“教育、卫生计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把“相邻人”修改为“相邻权利人”;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