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97号)要求,免征居民户口簿(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对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以及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按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收取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的通知》(〔1994〕吉省价收字22号)文件的要求收取:
(一)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元/套;
(二)户口准迁证,3.5元/张;
(三)户口迁移证,2元/张。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