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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检察官制度

2022/07/16846 作者:佚名
导读:是指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在检察机关中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它包括检察官职责、权利义务、资格条件、任免、考核、培训、奖惩、工资福利、辞职、退休等一系列规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检察官法,1995年7月1日起该法正式实施。 检察制度资格制度 检察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担任检察

是指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在检察机关中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它包括检察官职责、权利义务、资格条件、任免、考核、培训、奖惩、工资福利、辞职、退休等一系列规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检察官法,1995年7月1日起该法正式实施。

检察制度资格制度

检察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23岁;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 身体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年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检察官资格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1) 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检察官资格。对初任检察官、助理检察官,采用公开考试的方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定期举行,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均可报考。考试成绩合格者,再对其政治素质,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考核,择优授予检察官资格,发给《检察官资格证书》。

(2) 通过培训考核取得检察官资格。

检察官或具有检察官资格的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检察官资格:

(1) 个人申请辞职经批准的;

(2) 被检察机关辞退的;

(3) 被除名的;

(4)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

(5) 受撤职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检察官职务的;

(6) 被判处各种刑罚的;

(7)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检察官职务的。

检察制度任免制度

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检察制度升降

检察官等级的晋升是指在初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后,按规定升至高一等级的制度,一般分为定期晋升和择优选升。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检察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制度保障制度

检察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体现在:

(1) 职业保障。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 人身保障。

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3) 工资保障。

检察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 其他保障

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检察官有辞职、申诉控告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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