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将不因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这是新修订施行的《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新增的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保证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
通知指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实施以来,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特别是2010年11月,中央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发布后,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高检院决定予以修订,并将两个文件合并为一个文件,即新《实施办法》。
新《实施办法》共分五章43条,体例上基本沿用了检察机关旧《实施办法》。在内容方面,新《实施办法》更加充实完善,增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刚性约束,并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内容合并到第四章“责任追究”中。该章新增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同时修订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实施追究的方式和形式等。
新《实施办法》其他各章内容也均有补充变化。第一章“总则”由原来3条修订为5条,补充完善了检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目标要求等;第二章“责任内容与分解”由原来4条修订为7条,补充完善了关于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内容的规定;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由原来7条修订为13条,增设了各级检察院党组应当建立和施行检查考核制度等规定;第五章“附则”由原来2条修订为3条。
高检院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从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检察机关自身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实施办法》的重要性,扎扎实实地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推动形成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的强大合力,保证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新《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