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性和独立性
1:检查活动应公正地实施。
2:检查机构应对其检查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且不应允许来自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影响其公正性。
3:检查机构应持续不断地识别其公正性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源于其自身的活动、各种关系,或者源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然而,这些关系并不一定都会对检查机构的公正性产生风险。
注:对检查机构的公正性产生威胁的关系可基于下述因素:所有权、治理方式、管理层、人员、共享资源、财务、合同、营销(包括品牌),以及销售佣金或介绍新客户等其他诱因。
4:如果检查机构识别出公正性的某类风险,则机构应能够证明其如何消除或将此类风险降至最低。
5:检查机构应有最高管理者对公正性的承诺。
6:检查机构的独立性程度应满足其所从事的服务所应具备的相应条件。基于这些条件,检查机构应满足附录A中规定的最低要求,概述如下:
提供第三方检查的检查机构应满足第A.1章A类检查机构(第三方检查机构)的要求。
提供第一方检查和(或)第二方检查,且作为某个从事与被检查产品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有关的组织中的一个独立且可识别的一部分,仅为其母体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内部检查机构)的检查机构,应满足第 A.2章 B类检查机构的要求。
提供第一方检查和(或)第二方检查,且作为某个从事与被检查产品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有关的组织中的一个可识别但不一定独立的一部分,为其母体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检查服务的检查机构,应满足第 A.3章 C类检查机构的要求。
保密性
1:检查机构应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对在实施检查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
2:信息承担管理责任。检查机构应将拟在公开场合发布的信息事先通知客户。除非是客户公开的信息或检查机构和客户达成了一致(如:对投诉做出的回应)的信息,其他所有信息都被认为是专有信息,应视为保密。
注:例如,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可以是合约协议。
3:当检查机构依据法律要求或合约承诺授权发布保密信息时,除非法律禁止,应将所公开的信息通知相关的客户或个人。
4:检查机构从客户以外的渠道(如投诉人、监管机构)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应作为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