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森林生态站选址应依据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建设技术要求》(LY/T1626-2005)及国家林业局《陆地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网络中长期发展规划》(2008-2020年)中森林生态站建设与发展的要求,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科学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二、各种监测设施布设的可行性。
三、不受筑路、开垦等土地利用方式及放牧的影响或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小的地方。
四、具备可靠的电源、水源和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
第十条 森林生态站建设条件:
一、 森林生态站必须有主管部门下达的建立森林生态站的批文。
二、 森林生态站建设涉及多个单位的,必须有共建或合作协议。
三、 森林生态站建设必须要有长期的土地使用权。
四、 森林生态站项目建设要明确研究人员、观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数量与比例。
第十一条 综合实验楼的选址应充分利用现有水电、交通和通信等外部条件进行。
第十二条 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的布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的布设应依据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生态系统定位观测指标体系》(LY/T 1606-2003)。
二、 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的布设应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的原则,同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和区域等方面的差异性,突出区域特色。
三、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的布设数量应根据森林生态站区域内地带性森林类型(主要优势树种)的观测需求,以及地貌、坡度、坡向、岩性、土壤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