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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1994年7月2日举行第7次会议,审议了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 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该条例是在1992年6月《楚雄彝族自洽州农村小型水利 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査研究,广泛听取了州内各 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的意见而制定的》这个条例的制定,对楚雄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1994年7月2日举行第7次会议,审议了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 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该条例是在1992年6月《楚雄彝族自洽州农村小型水利 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査研究,广泛听取了州内各 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的意见而制定的》这个条例的制定,对楚雄州 依法管理农村小型水利的建设,调动集体、农民兴办小型水利的积 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是必要的。

二、该条例按照《水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该州的实际需

要,对农村小型水利的所有权权属、经费投入、管理机构及其法律 责任等问题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便于操作。条例经楚雄州人民代 表大会讨论通过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后,民族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 的意见,对条例又作了较大的修改,并再次到楚雄州与州人大及州 直有关部门的同志共同研究,取得一致的意见,现将修改意见分述 于后。

1.删去第三条,使总则内容突出该州实际。

2.将第四条一款末改为“实行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 的原则,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3.将第五条删去,其内容已在总则的其他条款中体现。

4.将第七条改为“自治州对农村小型水利建设采取民办公助, 并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扶持资金应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 预算”。

5.将第十一条的第二项职责移作第十条第二项。

6.将第十二条第二项改为“落实本地小型水利建设发展计划, 组织新建工程的实施”。该条第三项改为“落实水利建设的劳动积累工”。该条第五项改为“落实水利设施的管理责任制”。

7.将第十四条第四项末尾一句“经批准的规划是农村小型水 利建设的基本依据,修改规划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作为该条第二款。

8.将第十五条第四项改为“农户自建的塘、池、窖、井、沟、渠、

闸、泵站工程,由农业合作社报村公所、办事处审批”。

9.将第二十一条末尾一句改为“双方应本着互助互利的原则 签订协议,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

10.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删去,第三款与第四款互换位置,使该条内容集中,衔接合理。

11.将第二十八条改为“跨地区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可 由受益各方共同组成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也可经各方协商签订合同,由主要受益方进行管理”。

12.将第二十九条改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0常维修由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又员不能承担的岁修和整修工作,应纳入农村水利 建设计划,由受益区组织实施。农户自建自管的工程应搞好维修养 护。”

13.将笫三十条第一款改为“集体兴建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 程,应当按受益面积征收水费,或者计量供水,按方量收费。水费标 准可以按供水成本核定计收”。

14.将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二条互换位置,使条文内容联系更合 理。

15.将第五章删去,其内容合并为一条,放在第四章末尾。合并 后的该条内容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应做好经常性的 检査管护、物资储备、应急队伍等工作。有关防洪抗灾事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这样修改使条例的

主题更突出,条文也更精炼一些。

16.将四十一条表彰奖励的(二)、(三)、(四)、(五)、(六)、(七) 项中的第一句话去掉。

17.将第四十六条改为“本条例的具体应用由楚雄彝族自治州 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经过修改后的条例,由原来的七章47条减为六章40条,减少

一章7条,基本符合法律条文的规范性要求。其条目次序也作了编

排,还有一些文字和标点符号的改动,请委员们参见该条例的修改 稿。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也符合楚雄州的实际,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这个条例。 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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