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对在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移民搬迁结束后,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凡在州人民政府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安置的移民,每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楚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奖励费用在移民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挪用、侵占、贪污移民资金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方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移民安置工作故意推诿,玩忽职守,影响正常搬迁安置的;
(四)无故拖欠移民经费,影响移民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移民合法权益;
(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致使移民安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五十三条对无故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由楚雄市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