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房屋拆迁和人民防空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建筑节能、城市拆迁和人民防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改革方案,并负责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综合管理全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规范建筑和装饰装修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准入、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负责全市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工程承发包、工程定额、职业教育培训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规章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行业的各种相关资质、许可和工程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管;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行政许可证;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和小城镇建设费用计划;负责指导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建设工程等信息采集利用、城镇建设系统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利用工作,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外地建筑市场。
(四)指导全市城市勘察设计和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咨询市场;指导建筑智能化工程;监督管理城镇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施工及相应规范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负责一般性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报送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城市空间、地下通讯、电力、电视等设施架设及预埋的监管;负责管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五)依法履行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职能,规范房地产市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牵头组织全市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审批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租赁市场的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和租赁服务市场。
(八)负责全市物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维修基金征缴使用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九)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审批管理;负责收缴管理房改住房资金。
(十)负责对全市房产测绘单位的资质、测绘成果的审核备案;指导监督规范全市房产测绘市场。
(十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白蚁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新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及原有房屋白蚁灭治工作。
(十二)负责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规划;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负责直管公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工作,落实私房政策。
(十三)负责管理城镇危房鉴定工作,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开展活动。
(十四)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城市建设改造拆迁安置职能,负责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审批拆迁单位资质,核发资质证书;发放拆迁许可证,审批拆迁方案,发布拆迁公告,按规定制定拆迁有关价格和收费标准;接受办理城市建设所涉的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征地补偿、住房安置等工作。
(十五)根据城镇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同时指导和管理城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的设计和质量工作。
(十六)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维修、平时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建设要求;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在上级人民防空办的指导下,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依法组织城市防空袭演习;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参与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工作,利用人防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工作服务。
(十七)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人民防空和参与防灾救灾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