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港口、航道、助航设施、通航建(构)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具有交通建设工程管理职能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上述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负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负责,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及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依合同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