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生产安全,并按照规定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监理负责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签字确认后予以支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30个工作日内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续。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申请书;
(二)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情况;
(三)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安全责任人基本情况;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四)施工安全合同副本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六)安全监理工作纲要及监理程序;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出具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期为自出具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完毕止。
本条规定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续可以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续一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勘察作业安全,并根据勘察结果对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地形条件与原设计不符等新情况,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现场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在委派的监理人员中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并填报安全生产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表。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指派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理。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以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控单位应当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环节提供安全预警。施工监控单位对施工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通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整改建议组织施工单位制订整改方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保证设备的性能完好。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地下水下作业设备等自行式架设设施的,上述设施设备应当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属于特种设备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水下作业工程等高度危险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工程开工前通知监理单位,待监理单位发出开工指令后方可开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详细记录安全生产各项费用的投入和使用情况。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台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台账应当真实、清晰、完整。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制订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一条 交通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告义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并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