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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各个部位拍照和录像;

(二)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被检查单位改正;对不合格工程,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返修;

(三)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要求的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无法保证施工安全的,责令施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四)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约谈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负责人,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相关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和诚信档案制度,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纳入“黑名单”,依法限制其参与本市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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