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全市交通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的规范运作,完善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源头治腐,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促进交通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湖北省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全市交通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武汉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各种拨款、贷款自筹和融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全市交通系统中凡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交委及所属各单位的审计机构(含非独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审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建设前期、建设期间、竣工决算(结算)审计制度。
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第六条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向审计部门提供所需的文件、报表、合同、帐簿、凭证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建设前期审计
第七条建设前期审计(又称开工前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开工前的立项、初步设计、概算等审批性文件和工程的监理、招投标、经济合同、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八条建设前期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概算、规划、土地征用和环保等文件是否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资金是否落实并按进度到位;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是否规范,工程预算是否按规定的定额编制,工程计价是否合规、准确;
(四)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等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招标的程序、方法是否公平、公正,确定的中标报价是否合理;
(五)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事项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格式是否规范,相关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资质;
(六)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设立了内部(项目)管理部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建设项目的财务和资金管理是否完善,核算是否规范,前期费用等收支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损失、浪费现象;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建设期间审计
第九条建设期间审计是指从项目开工建设至竣工决算编报之前(施工期间),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合规、效益进行的审计。
对施工期间短于一年的项目,可将该项审计合并至竣工决算(结算)审计一并进行。
第十条建设期间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概算调整、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变更等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有权机关审查批准;
(二)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扯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严格按合同的规定付款,有关统计报表是否真实,审核手续是否完备;
(四)施工单位有无违规转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监理单位有无不严格履行职责的行为;
(五)设备、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进行采购,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合规、有效;
(六)建设项目的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投资完成额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报、少报工程量的现象;
(七)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是否健全、有效,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支出是否按概算和制度严格控制,基建收入是否足额、及时入帐,有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缴纳,成本是否正确归集,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并及时清收(偿),有无违纪违规现象;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竣工决算(结算)审计
第十一条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十二条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有无计划外建设、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自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二)工程的质量是否通过交工验收;
(三)工程的各项费用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并符合效益的原则;
(四)工程的总造价和单项工程造价是否真实,各种费用的归集是否合规,待摊投资的分配是否合理;
(五)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是否完整、真实、合法,是否办理了验收、交接手续;
(六)收尾工程的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
(七)竣工工程的概况表、竣工决算表及说明书、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等资料是否完整,并按规范实行了档案管理;
(八)工程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与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金结算情况;
(九)基建拨款等建设资金的结余情况,包括结余资金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包干结余的分配数是否正确;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由多个单项工程组成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各单项工程完工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可对单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审计的结果可用于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安工程预算的执行情况,有无预算外建设、自行变更设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二)建安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是否通过交工验收;
(三)施工方的结算报价是否真实、合规、合理,是否质价相符,有无虚列、重列项目、多计工程量、提高单价,降低施工等级等现象;
(四)收尾工程的工程量及所需要预留的费用;
(五)期末应付各施工单位的款项;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对收尾工程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可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二)工程技术性能指标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三)项目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四)分析贷款偿还能力和盈利能力,测算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经济技术指标;
(五)项目的经营运作方式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第五章审计分工及程序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审计按照“谁投资、谁审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交委投资占主体(绝对或相对多数,下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委管重点建设项目由委监察(审计)室负责审计。
(二)各区交通局投资占主体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各区交通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三)所属各单位投资占主体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各单位的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四)国、省道主干线经营性建设项目等上级明文规定审计主体(负责)部门的,从其规定。
(五)上级审计机构负责的建设项目审计可组织下级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六)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结算)审计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其审计的费用在建设项目的待摊投资科目中列支。具体管理和实施方法按照《市交委关于社会审计组织参与系统内部审计项目的管理办法》(武交审[2001]64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交委负责全系统建设项目的审计业务指导和审计管理工作。在安排、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尽量做到统筹规划,相互配合。所属各单位、各区交通局应及时上报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成果和动态信息,加强联系、协调,杜绝遗漏现象,减少重复审计。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审计的基本程序按《交通行业内部审计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审计组应于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的15日内向审计负责单位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审计负责单位组织下级单位开展的审计项目,下级审计机构应接受上级的指导和管理,积极配合,认真开展审计,对上级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审计结果,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由上级审计机构作出。
第二十二条审计负责单位委托(或建议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开展的审计项目,社会审计组织应接受审计负责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审计负责单位和委托单位负责,报告审计结果,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由审计负责单位作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审计署等六部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和《湖北省交通系统审计处理处罚暂行规定》(鄂交审[1998]39号文)等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各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后10日内将审计决定(意见)的执行情况、帐务调整凭证的复印件和整改计划等书面材料报审计负责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武汉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交通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武交审[1998]165号文)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