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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改决定解读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经2019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重新公布实施,现就《修改决定》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答:一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经2019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重新公布实施,现就《修改决定》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答:一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均未设置购房人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办法》与上位法不尽一致。二是与现阶段不动产登记改革工作相符合。《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党发[2018]7号)已不再要求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提交竣工决算书、房屋维修基金或物业维修储备金缴纳凭证等证明。2019年4月30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也共同制发了《关于在不动产交易、登记“一网受理、一窗办结”工作中不再收取住宅维修资金缴纳凭证的通知》(武自然资规发[2019]115号),已不再将湖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列入不动产交易、登记“一网受理、一窗办结”联办收件资料。

二、如何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

答:《办法》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重点从事前监管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市房管局在本次修改基础上,更加严格落实《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同时探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路径,推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

武汉市司法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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